何謂「行政執行」?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之業務職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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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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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民所採取督促其履行,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之強制措施或手段。依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我國行政執行分為三大種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及「即時強制」。其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項但書規定,統一交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註:已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執行之。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 罰鍰及怠金。
- 代履行費用。
-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 行政執行署主要職掌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及有關監督、審核、協調、聯繫等事項。而所轄各分署主要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審議、處理及其協調、聯繫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