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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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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移送機關」?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流程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 資料點閱次數:443
  • 「移送機關」係指原處分機關,即俗稱「開單機關」。例如國稅局、地方稅務局、健保署、勞保局、監理所及環保局等主管機關。這些主管機關依法對民眾開單(作成行政處分)後,民眾就會產生繳稅、繳健保費、繳罰單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若逾期未繳納,主管機關就會把案件「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1 條參照)
  •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分署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儘量催繳。據此,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如義務人未於處分書記載期限內繳納稅款、罰鍰或費用等公法上金錢給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會另行催繳,催繳程序則由各機關自行實施。 
  • 另依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應檢附移送書、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分署對上述移送資料會先進行立案審查,確認移送程序符合法定要件後始進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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