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何時開始?何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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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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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開始:
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 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2. 已開始調查程序。 - 行政執行之終止:
依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1.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2.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3.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另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