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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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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繳通知書上所載「應到時間」其意義為何?沒有時間親自到執行分署繳納,該怎麼辦?逾期仍未繳納會有什麼後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 資料點閱次數:203
  • 「應到時間」欄所載時間為該筆執行案款之繳款期限,義務人完成繳納後,得免到場。
  • 如沒有時間親自到執行分署繳納,可依傳繳通知書所列各種繳款方式繳納案款,並請於繳納完成後將「傳繳通知書」及「繳納證明」影本郵寄或傳真至各分署承辦股,亦可連結至各分署網站首頁利用「線上回傳繳納證明」服務,填寫相關資料後以電子郵件回傳「傳繳通知書」及「繳納證明」之清晰影像,以利銷案。
  • 如已逾傳繳通知書所定之繳款期限(應到時間)仍未繳納,執行分署後續有可能會進行扣押金融帳戶存款、薪水或查封動產、不動產等強制執行程序,所以義務人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請依通知書所載「應到處所」資訊,聯繫執行分署承辦人員,俾獲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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