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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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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如未居住於戶籍地,執行分署公文書能否寄送到義務人現居住地址,方便義務人簽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 資料點閱次數:190
  • 執行分署原則係以戶籍地址及移送機關所提供之地址辦理公文書送達,如義務人未主動陳報現居住地址,執行分署無法得知,故僅能依查得之義務人戶籍地、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為送達。若前揭處所仍無法送達,則會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 義務人如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可主動向執行分署承辦人陳報住居所,或將戶籍遷至能親自收件的地址,以便收受相關文書。另建議平日於政府機關(例如:稅捐、監理、勞保、健保等機關)洽辦相關業務,宜主動陳報住居所地址,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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