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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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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分署扣押的存款是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紓困補助款項,應如何解除扣押?扣押存款致生活陷入困境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 資料點閱次數:279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例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急難救助等),不得為強制執行。義務人遭扣押的款項如符合上開規定情形,請檢具可資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經查明屬實即會撤銷扣押。
  • 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如所執行之存款或薪資等債權符合上開規定情形,則請提出該扣款結果致義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為有理由者,始核發撤銷執行命令。
  • 義務人遭扣押帳戶倘非屬前述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款項之「入帳專戶」,因被認定為一般存款帳戶,即有遭強制執行之虞。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為依法得申請專戶者,建議檢附主管機關相關文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專戶專款專用,即可避免因滯欠案款而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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