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移送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例如:對國稅局開立稅單之原因或課稅金額不服,或認為不應繳納該筆稅款)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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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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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人如不服移送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應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序主張權益。
- 按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 號裁判意旨:「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各分署受理行政執行案件,原則上只形式審查有無執行名義(例如稅捐繳款書、罰鍰處分書等)存在及有無合法送達,並不審查該執行名義之實體合法性。申言之,移送機關對人民做成核課或罰鍰等行政處分,其背後所認定的法律事實與證據、所依據的法律依據與見解、以及法規的涵攝適用等,均屬移送機關職權所轄,其認定均本諸移送機關專業之判斷,此類處分實體合法與否的認定並非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所能予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