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義務人的負責人或擔保人等)對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不服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形時,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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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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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不服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形時,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分署聲明異議。
- 分署受理聲明異議後,會先進行自我審查,如認異議有理由,即應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反之,如認異議無理由,則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行政執行署於 30 日內決定。如對聲明異議決定不服,得於法定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