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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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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所定 30 日期間應如何計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 資料點閱次數:99
  •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法定期間如以日作為計算單位,除法律明文規定「即日」起算者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依此,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的 30 日期間,是從行政執行署收到分署函送行政執行署決定之收文日次日開始起算。如 30日期間的末日為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如末日為星期六,因已實施週休二日,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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