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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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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滯欠金額超過多少錢才會被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限制出境 (海)?如何辦理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 資料點閱次數:146
  •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1、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 2 次者,不在此限。」故原則上義務人滯欠金額未達 10 萬元不會被限制出境(海),但義務人已出境達 2 次者,不在此限。
  • 若義務人經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限制出境(海),可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洽詢限制出境(海)之原因、事由。如已繳清應納款項或已向分署提供相當擔保,得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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