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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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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滯欠行政執行案款,經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限制出境(海),義務人若對限制出境(海)不服,應如何請求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 資料點閱次數:82
  • 義務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向分署聲明異議;如對於聲明異議決定不服,得依法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如義務人係經移送機關(如財政部)或其他機關限制出境(海),因法定權限及處理程序不同,則應循各該救濟程序(如訴願程序)向該管機關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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