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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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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遭查封即將被拍賣,如何申請延緩執行?延緩 1 次可以多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 資料點閱次數:221
  • 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每次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 3 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 1 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 10 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故義務人申請延緩執行須經全體債權人同意,每次可停止 3 個月,到期可再申請 1 次。
  • 義務人如欲申請延緩執行,可請求移送機關具狀向執行分署申請,亦得直接向執行分署遞狀或親自到場申請(須釋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執行分署會轉知全部債權人(含移送機關或其他債權人)同意後,始得延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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