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例如:稅款、罰鍰、勞健保費、 ETC 通行費、代履行費用,或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為陳情,應以何種方式提出?有無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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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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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9 條規定:「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第 1 項)。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第 2 項)。」。
- 民眾如欲以電子郵件方式陳情,可連結行政執行署「署長信箱」或各分署「首長(民意)信箱」,惟如案件有急迫處理必要(例如:撤銷扣押),建議逕洽詢該分署執行人員,俾獲得即時協助。
-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1 點規定,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受理人民陳情,將依案件性質及權責歸屬,由權責機關處理,至案件處理時限則依該權責機關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