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案件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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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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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案件處理流程圖
流程說明:收分署函送之「聲議」案及相關卷宗-呈署長或副署長核閱後,送分「署聲議」案-依規定程序分案並決定承辦及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
1.簽結:發回分署通知異議人補正或為其他調查。
2.未簽結:承辦行政執行官於收案後十五日內製作決定書稿-評議前二日將決定書稿及其他資料送交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研究-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進行評議-承辦行政執行官於二日內依決議製作決定書-送由主任行政執行官及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之主任秘書核轉署長或副署長核定-全案結案,由組員將案件送統計室報結-組員製作決定書正本並送達聲明異議人-組員將決定書正本及「聲議」案卷宗發回分署-組員將「署聲議」案卷宗併同分署執行卷宗影本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