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

執行分署查就診資料 不違反個資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2-25
  • 資料點閱次數:3329
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法規定有督促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24條所列之人到場履行義務、報告其財產狀況等陳述之必要,惟渠等遷離戶籍地,或向已知之住居所送達文件,均遭遷移不明退回,執行分署為能查明渠等所在,以踐行前揭執行程序,且為將執行文書合法送達給義務人,以保障其訴訟權益,以及進行後續執行程序,須依職權透過各種管道查明義務人之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執行分署向醫療機構查詢渠等留存之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目的係為查明渠等現在所在處所資料之一,以便通知該當事人能夠到場陳述意見,或是對於執行名義或執行方式等提出反駁意見,俾保障其合法權益,這些做法必須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基於執行的最後性與必要性情況,才得以為之,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之規定。就執行方法與資料查詢面,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性。醫療機構提供上述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並不會破壞「醫病信賴關係」,也不會限制病患就醫就診之權利,外界指摘執行分署查詢上述資料,在於抓人等等強制作為云云,係誤解執行之本意,特此予以澄清。 以106年度為例,各執行分署總受理件數為1,497萬2,286件。各分署向醫療機關查詢前揭資料發函件數為583件,且主要係針對大額欠繳案件查詢,僅占10萬分之3.89,查詢比例極低。行政執行署呂署長特別於107年1月22日年終業務座談會指示,針對查詢就診案件應更加謹慎,係窮盡其他查詢管道後之最後方法,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必要原則,並感謝醫院機構提供聯絡方式,讓國家司法正義與保障人權的目的,都得以順利實現。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