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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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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署擴大推動受囑託執行偵查中變價等業務 發揮法務部檢察、行政執行兩大體系合作綜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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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蔡部長清祥為藉助行政執行機關對於財產權變價之專業度與高效率,俾優化各地檢署贓證物之管理,蔡部長對此相當重視,特指派張常務次長斗輝統籌規劃整合,並指示行政執行署與檢察機關應互相支援、通力合作,法務部爰先後於110年5月14日、8月5日及8月27日三度召開「偵查、審判及判決確定執行中囑託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就扣押物變價拍賣標準作業流程」研商會議,由張常務次長主持,邀集法務部檢察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士林、臺中地方檢察署與行政執行署及臺北、士林、臺中分署,研商有關檢察機關囑託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偵查中及裁判確定後變價事宜。行政執行署指出,有關上開囑託變價事宜,自110年9月1日起,由臺北、新北、士林、臺中等分署擴大辦理,110年10月起,再由嘉義、臺南、屏東等擴大辦理,預計於110年12月全面推行。

行政執行署表示,依現行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下稱囑託要點)等規定,檢察機關得囑託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偵查中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之變價」、「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變價、分配、給付」及「調查追徵財產或其他相關事項」(囑託要點第2點第1項參照)。其中偵查中變價,係針對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於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例如:有保存期限之物品)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例如:跑車、遊艇),得由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前變價,保管其價金。

而實務上,於重大刑事案件之偵辦(例如詐騙、販毒集團等案件),為兼顧犯罪事證之追查及不法所得之查扣,如偵查中所查扣之被告財產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檢察官得將扣押物品變價以保管其價金,以確保未來不法所得之沒收。在人力、資源有限之情況下,如由檢察官視案件情狀,於必要時依法囑託行政執行分署協力進行扣押物變價事宜,將有助於加速案件之偵辦,並有利於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自刑法沒收新制實施以來,行政執行分署受檢察機關囑託辦理扣押物、沒收物之變價案件,累計約80餘件,累計變價金額新臺幣6千餘萬元,協助確保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其中社會矚目之成功個案,如:臺北分署變價已故軍火商汪傳浦於臺北市金門街之房產、變價詐騙案被告即超跑女神林O吟之大量精品鞋類、皮包及名錶、新北分署辦理澎湖博奕吸金案犯罪不法所得發還被害人程序、臺中分署變價詐騙集團首腦之法拉利、瑪莎拉蒂等名車、彰化分署變價電信詐騙集團之藍寶堅尼超跑、臺南分署變價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所有之ARIEL II遊艇等(詳如附件),著有成效!

行政執行署分析,如未來擴大推行各行政執行分署受囑託辦理偵查中變價等事宜,將有下列優勢:

  1. 提升偵查效能:

藉助行政執行分署專業之變價能力,適時提供檢察機關協力,以提升偵查效能。

  1. 促進善價賣出:

藉由行政執行分署之專業、高效執行,並集中買氣,俾利善價賣出。

  1. 提高沒收效益:

使價值易貶損扣押物能儘速變價,提升未來沒收執行之效益。

  1. 維護被告權益:

在被告同意之情況下變價,除藉由分署儘速換價以免物品貶值外,並有助考量其犯後態度,縱判決無罪,亦能將價金返還被告,周延維護被告權益。

  1. 優化物品保管:

使不易保管之扣押物儘速變價,減省保管之勞力、費用,優化贓物庫之管理。

  1. 確保正當程序:

藉由行政執行分署嚴謹之法定執行程序,強化實施變價之程序保障。

行政執行分署受囑託辦理諸多變價案件,運用專業與經驗,有效執行,協助追討犯罪不法所得,提升行政執行機關之價值,貫徹實現公益任務。且在雙方人力、資源有限之情況下,通力合作執行,發揮法務部檢察及行政執行體系橫向聯繫之綜效,樹立合作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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