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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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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 無權判斷行政處分內容是否違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3
  • 資料點閱次數:1951

執行機關依法定程執行  無權判斷行政處分內容是否違法

    有關民間團體前來本署陳情,關切本署所屬分署依法執行義務人洪石和先生執行一案,本署說明如下:

   一.本案義務人洪先生目前在各分署執行中計有15件稅捐有關執行案件,均係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而分別由移送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臺北國稅局移送本署所屬分署執行。

   二.對於民間團體陳情關切事項,本署至為重視,本署為求慎重,亦由署長指示針對本案課稅處分是否合法、妥適及應否撤銷或撤回執行等問題,分別函請相關國稅機關重新審酌本案繼續執行是否有不當情事?是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之規定撤回執行?均經國稅機關回復尚無撤回執行之情事,並請本署所屬分署依法執行。

   三.本署為中立之執行機關,當謹遵法律規定,進行相關執行程序,如陳情人或社會團體對於本件執行程序有所指教,本署必當依職權審慎處理;如涉及其他機關職權,則轉請權責機關依法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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