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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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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97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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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本(97)年9月4日假士林行政執行處舉辦行政執行署、處97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會議由行政執行署蔡副署長日昇主持,參加人員有該署李主任行政執行官兼主任秘書蕙如、羅主任行政執行官正平、各組行政執行官代表、各行政執行處處長及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代表共計56人與會,就相關提案進行討論,會議於同日下午圓滿落幕。 為充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法律專業知識,妥適辦理聲明異議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每年均會辦理「署處聲明異議實務作業研習會」及「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本年「署處聲明異議實務作業研習會」已於5月12日假板橋行政執行處辦理完畢。9月4日則辦理「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希就署處辦理聲明異議案件時,實務上所發現之有關問題,藉由開會研討方式,集思廣益,達成共識,以利行政執行業務之順利進行。 本次會議提案共有5則,包括分期繳納與擔保書狀之性質及效力?行政執行法9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行為是否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限制出境?行政執行處查封義務人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後,繼承人協議分割並辦竣分割繼承登記疑義?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在行政上發生疑義時,行政執行處應如何處理?擔保書擔保範圍之確認等問題,經與會人員熱烈討論並交換意見後,其中3則獲致結論,l則決議擬提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討論,以聽取專家學者及具有實務經驗委員之意見。另1則因涉及具體個案,由提案單位撤回。 聲明異議制度是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救濟程序,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目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為聲明異議之決定乃最終之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故執行人員在處理聲明異議案件時,均更加審慎,除依法辦理外,並兼顧民眾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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