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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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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6月1日起,移送機關就編有「執行憑證編號」之憑證案件移送執行時,應於移送電子檔註記為「執行憑證再移送」案件,並確實填列「執行憑證編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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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6月1日起,移送機關就編有「執行憑證編號」之憑證案件移送執行時,應於移送電子檔註記為「執行憑證再移送」案件,並確實填列「執行憑證編號」後,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自旨揭日期起,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已於憑證附表逐案列載「執行憑證編號」,是移送機關就編有「執行憑證編號」之憑證案件移送執行時,應於移送電子檔中之「41欄:執行憑證再移送」註記,並在「42欄:執行憑證編號」確實填列執行憑證編號,以供各行政執行處於收案轉入移送電子檔時,能成功轉入各行政執行處之案件管理系統,並檢索該等案件有無重複移送,進而助益執行業務之推行。 二、又為免混淆,移送機關就編有「執行憑證編號」之憑證案件移送執行,切勿夾雜其他「未編有執行憑證編號」之執行案件,即執行案件應分就「編有執行憑證編號」與「未編有執行憑證編號」二類而分別移送(移送電子檔亦應區隔),並於移送公文上載明該批移送案件為編有「執行憑證編號」之憑證案件,以利各行政執行處分案順遂。 三、移送機關如對前揭說明或移送電子檔之註記填載有所疑義,請向本署統計室洽詢(洽詢電話:02-23410911分機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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