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所屬機關最新消息RSS
- 4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
- 422 運動部令:訂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 423 環境部公告:訂定「排放管道中六氟化硫等氣體檢測方法-抽氣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法(NIEA A509.71B)」,自115年2月15日生效
- 424 交通部令: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表
- 425 環境部公告:廢止「排放管道中六氟化硫等氣體檢測方法-抽氣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法(NIEA A509.70B)」,自115年2月15日生效
- 426 運動部令: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427 財政部令:有關「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之相關規定
- 428 環境部公告:廢止「排放管道中氰化氫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A428.72C)」,自115年2月15日生效
- 429 環境部公告:訂定「排放管道中氰化氫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A428.73C)」,自115年2月15日生效
- 430 內政部令: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3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3條之1、第10條、第19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3條之1、第8條、第17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3條之1、第7條、第18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第3條之1、第4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3條之1、第6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第3條之1、第6條、第16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辦事細則」第3條之1、第6條、第16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3條之1、第6條、第16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第3條之1、第6條、第13條條文;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編制表」等10個編制表,自114年11月7日施行
- 431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432 環境部令: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之1、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433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自即日生效
- 434 交通部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56(108)決議之「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IMDG Code)」修正案,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435 文化部令:訂定「文化部推動文化藝術扎根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436 訂定「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資通安全推動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437 新北市政府114年11月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42187050號令:修正「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第1條、第2條、第8條。
- 438 新北市政府114年11月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42158078號令: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第49條附表三。
- 439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用及約僱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如附件,並溯自114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
- 440 修正「雲林縣政府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 441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自即日生效
- 442 內政部令:修正「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部分條文
- 443 農業部令: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22條條文
- 444 勞動部令:修正「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條文
- 445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446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自即日生效
- 447 農業部令: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4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制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東分署編制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編制表」,自114年11月4日生效
- 448 環境部公告:訂定「飲用水處理藥劑-液氯檢測方法(NIEA D435.21C)」,自115年2月15日生效
- 449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450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自即日生效
